关于开展“十一五”省质量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2-09-29


相关学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省质量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2〕147号)要求,省教育厅将对“十一五”期间省质量工程项目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学校自查阶段相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 检查验收范围
本次先检查验收2003-2010年度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含双语教学示范课程)、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见附件1)。特色专业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教育厅将另行通知检查验收的具体要求,现暂不作安排,请提前作好检查验收准备。教改项目按照粤教高〔2008〕122号文执行,不纳入本次检查范围。
检查验收工作按阶段性检查和结项验收两类项目处理。对自公布立项至2012年8月已达到完整建设周期的项目,进行验收;对该时间范围内,尚未达到完整建设周期的项目,进行检查。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5年;精品课程3年;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年;教学团队3年;特色专业2-4年,同时可结合各校各项目申报时所填报的建设周期,综合考虑。
二、检查内容
1.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的实现情况;
2.项目建设进展、主要措施和具有示范性作用的创新特色做法;
3.项目建设取得的标志性成果、经验、成效及示范推广效应;
4.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原因、建议与对策;
5.项目经费的配套与使用情况。
三、检查验收方式和要求
1.检查验收方式。教育厅将采取项目普查(学校自查)、网络检查、学校整体抽查和分项目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申请书、任务书等),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填写项目检查验收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实证材料。对验收的项目,需组织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外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有2个项目以上的学院,建议联合组织专家组统一进行鉴定)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结项鉴定。
3请各项目负责人于10月22日前将登记表和实证材料纸质版(各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教务处教研评估科。
4.教务处在审核后将把各项目的检查验收材料挂网,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检查进行网络检查,包括专家质询意见、学校和项目回复意见等环节,具体事项待教育厅另行通知。省教育厅在学校自查、网络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学校或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5.关于检查验收结果。省教育厅根据检查结果,分别对各校检查项目作出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等三类检查结论;对验收的项目作出优秀、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等四类验收结论。对部分验收优秀的项目成果,将加大宣传展示、成果推介、应用推广等力度;对有特色做法、有深化改革必要和建设潜力的项目给予后续支持。
对暂缓通过的检查项目和验收项目,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意见向学校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后再次检查验收;如仍不能通过检查验收者,取消省级建设项目称号;对不予通过的检查验收项目,直接取消省级建设项目称号。
四、其他事项
本次检查和验收的结果将作为今后省级质量工程相关项目申报评审以及向教育部推荐申报相关项目的重要依据,请相关学院和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本次检查验收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不足,充分发挥项目在教学建设与改革中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其他未尽事宜请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省质量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附件3)。
工作联系人:教务处教研与教学评估科 袁琦,电话:36204220(北校行政楼125)或39328530(南校行政楼226)
附件:
  教务处
2012年9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