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项目2015年度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40号)(附件1)要求,省教育厅现组织开展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2015年度验收工作,将在学校结项鉴定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分类验收。为做好我校本年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现将相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验收范围
除“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外,2011年以来经省教育厅发文立项或财政厅发文资助的、现已建设期满或达到验收标准的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省教改项目验收范围扩大至2014年度立项项目,其他项目验收范围至2013年度立项的项目,详见附件2),均须参加本次验收。项目如已入选国家级的,可不参加本次验收。
二、验收形式和要求
(一)验收形式
在学校的统一组织安排下,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专家验收鉴定工作。每个项目的验收专家不能少于5个,其中校外专家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建议有多个项目的单位组织专家组统一进行鉴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由实验教学中心组织统一验收。
学校将随机抽查部分项目的专家验收鉴定会议。同时,学校将根据各项目验收鉴定的情况进行审核和公布验收结果,并将验收通过的项目报教育厅。
(二)材料要求
1.广东省质量工程验收项目专家鉴定会议安排表。请各单位做好统筹规划,并填写专家鉴定会议安排表(附件3)。
2.验收登记表和成果实证材料。参加验收的项目要结合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要求,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申请书、任务书等),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填写项目验收登记表(附件4),并提供成果实证材料。成果实证材料应汇编成册,包含封面、目录和具体内容等。无实证材料或实证材料不能证明项目成果者,验收不予通过。
验收登记表中的第七条“项目校内管理部门意见”和第八条“学校审核意见”由学校根据“项目验收登记表”情况出具相关结题意见。
3.项目结题专家验收实证材料。请各单位认真组织项目专家验收会议,填写《广东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须专家签名,见附件5)和《广东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专家验收会议记录》(见附件6)。
(三)进度安排
1.4月15日前,请各单位将“广东省质量工程验收项目专家鉴定会议安排表”报教务处教研评估科邓丽君老师处。
2.6月2日前,各单位完成本单位项目的验收鉴定工作,并将项目《验收登记表》(含项目校内结题专家组意见)、项目成果实证材料和项目结题专家验收实证材料(含验收专家组签名和意见)纸质版(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同时,提醒各项目组做好上述材料(含专家签名)的电子档备存。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验收材料报教务处实践科李莹老师处,其他项目报教务处教研评估科邓丽君老师处。
3.6月10日前,学校完成所有项目的验收审核意见(盖章签字)并下发给各单位或项目组。届时请留意教务处通知。
4.6月23日前,各项目组自行扫描验收材料(登记表、验收实证材料和结题实证材料)并上传至省质量工程网站(http://zlgc.edugd.cn/proapply),学校将在网上检查各项目的验收材料并提交到教育厅。未在系统进行填报的项目将无法参加教育厅本年度的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填报用户名和密码以及网上上传要求将在系统开放后另行通知。
三、验收结果
学校将对验收的项目作出通过、暂缓通过、不予通过三类验收结论。对于验收结果为“通过”的项目,将报送教育厅。对“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的将择期再次组织验收工作。
教育厅将统一组织项目的结项验收工作,验收以网络形式为主(个别项目还需进行会议验收和实地验收)。对暂缓通过的项目,省教育厅依据专家组意见向学校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后再次申请验收;如仍不能通过验收者,取消验收资格,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对不予通过的项目,直接取消验收资格,终止省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四、其他事项
本次验收结果将纳入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考核因素,对于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及不予通过项目的负责人,省教育厅将给予立项限制,并适当核减项目所在学校的省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数额。
请相关学院和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本次检查验收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认真总结项目建设的经验和不足,充分发挥项目在教学建设与改革中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其他未尽事宜请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十一五“期间省质量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工作联系人:
专业和课程类项目:袁琦,电话:36204220/39328530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改项目/教学团队:邓丽君,电话:39328530/36204220
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李莹,电话:86254489
附件:
教务处
2015年4月3日